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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4-06-04 16:08:02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环境专家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审备案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环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地区地质环境评审、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库专家执业信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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