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1-06-30 14:56:1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