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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提醒您》第三期——@党员干部:莫将挪用公款视为生财之道
2022/10/26 15:19:12浏览次数:835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心想着“钱生钱”,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把党纪国法抛到脑后,为了规避监督,变着法翻新花样,为公款敛财披上“隐身衣”。在此,纪委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莫把权力当作敛财工具,莫将挪用公款视为生财之道。

严禁公款私存,利用“时间差”钻空子牟利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辽宁省灯塔市西马峰镇原卫生助理员武振,利用其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农民缴费代收代缴职务上的便利,将该镇所辖村经管员收取的保险费的大部分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利用保险费一进一出的“时间差”,三年时间挪用公款979万元购买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辽阳市委巡察组巡察西马峰镇后,武振主动上缴了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分红和存折的活期利息。2020年11月,武振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严禁利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借鸡生蛋”迂回敛财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委纪检监察组在对市住建委下属某公司总经理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邹某所在公司租用了某社会人员名下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市场价格仅50万元,但几年间的租赁费高达近百万元。沿着这个线索顺藤摸瓜,最终查明,该设备实际购买人为邹某本人,资金来源系单位公款,邹某通过“挂名”在该社会人员名下的方式,从本单位获取租金收益。邹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严禁私设“小金库”,将公款变为“私房钱”

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便民服务中心收取办证照相和复印费共计220.55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44.56万元用于发放补贴、购买耗材、接待等支出,162万元被时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汪玉芳据为己有,剩余现金3万元,另有10.99万元去向无法核实。2018年10月,汪玉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规发放补贴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个别党员干部自以为聪明,使出了各种让人眼花缭乱敛财花招。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挖空心思的敛财伎俩,为了逃避打击所作出的精心准备,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自欺欺人行为。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文转自淄川区纪委监委,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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